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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中对有线广播和事故广播的设计、安装等有许多具体规定,现摘录如下,供设计和日常管理工作作为参考:
21.有线广播     
21.1.1公共建筑应设有线广播系统。系统的类别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确定。有线广播一般可分为:
(1)       业务性广播系统。
(2)       服务性广播系统。
(3)       火灾事故广播系统。
21.1.2 办公楼、商业楼、院校、车站、客运码头及航空港等建筑物,应设有业务性广播,满足以业务及行政管理为主的语言广播要求。业务性广播宜由主管部门管理。
21.1.3 一至三级的旅馆、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设服务性广播,满足以欣赏性音乐类广播为主的要求。旅馆的服务性广播节目不宜超过五套。
21.2.4 从功放设备的输出端至线路上最远的用户扬声器箱间的线路衰耗宜满足以下要求:
(1)       业务性广播不应大于2dB(1000Hz时)。
(2)       服务性广播不应大于1dB(1000Hz时)。
21.2.6 采用定电压输出的馈电线路,输出电压宜采用70V或100V。
21.2.8 节目信号与电话线合用一条电缆时,节目信号的传播电平不应大于7.8dB。当节目信号线路数较 多时,宜采用专用电缆。
21.3.2有线广播的功放设备宜选用定电压输出。当功放设备容量小或广播范围小时,亦可根据情况选用定阻输出。
21.3.3  功放设备的容量一般按下述公式计算:
                                   P=K1 · K2 · ΣP0
式中  P——功放设备输出总电功率(W)
P0——Ki·Pi,每分路同时广播时最大电功率
Pi——第i支路的用户设备额定容量
Ki——第i分路的同时需要系数:
      服务性广播时,客房节目每套Ki取0.2~0.4
      背景音乐系统Ki取0.5~0.6
      业务性广播时,Ki取0.7~0.8
      火灾事故广播时,Ki 取1.0(同时广播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24章的有关规定)
K1——线路衰耗补偿系数:
线路衰耗1dB时取1.26
线路衰耗2dB时取1.58
K2——老化系数,一般取1.2~1.4。
21.3.4  有线广播功放设备应设置备功率单元,其备用数量应根据广播的重要程度确定。
备用功率单元应设自动或手动投入环节,用于重要广播的环节,备用功率单元应立即投入。
21.3.5民用建筑选用的扬声器除满足灵敏度、频响、指向性等特性及播放效果的要求外,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办公室、生活间、客房等,可采用1~2W的扬声器箱。
(2)   走廊、门厅及公共活动场所的背景音乐、业务广播等用3~5W。
(3)   在建筑装饰和室内净高允许的情况下,对大空间的场所宜用声柱(或组合音箱)。 (4)   在噪声高、潮湿的场所设置扬声器时,应采用号筒扬声器,其声压级应比环境噪声大10~15dB。
(5)   室外扬声器应采用防潮保护型。
21.3.8 在一至三级旅馆内背景音乐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的中心间距应该根据空间净高、声场及均匀度要求、扬声器的指向性等因素确定。要求较高的场所,声场不均匀度不宜在于6dB。
(2)   根据公共活动场所的噪声情况,扬声器的输出,宜就地设置音量调节装置;当某场所有可能兼作多种用途时,该场所的背景音乐扬声器的分路宜安装控制开关。
(3)   与火灾事故广播合用的背景音乐扬声器,在现场不得装置音量调节或控制开关。
21.3.9  建筑物内的扬声器箱明装时,安装高度不宜低于2.2m(扬声器箱底边距地面)。
21.4.5       有线广播控制室的各种节目信号线应采用屏蔽线并穿钢管。管外皮应接保护地线。
21.5.1      建筑物内的有线广播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馆客房的服务性广播线路宜采用线对为绞型的电缆,其他广播线路宜采用铜芯塑料绞合线,广播线路需穿管或线槽敷设。
(2)   不同分路的导线宜采用不同颜色的绝缘线区别。
21.5.2  室外广播线路的敷设路由及方式应根据总图规划及专业要求确定。当采用埋地敷设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埋设路由不应通过预留用地或规划未定的场所。
(2)   埋设路由应避开易使电缆损伤的场所,减少与其他管路的交叉跨越。
(3)   直埋电缆应敷设在绿化带下,当穿越道路时,对穿越段应穿钢管保护。
 
24. 火灾事故广播    
24.4.1  区域——集中和控制中心系统应设置火灾事故广播,集中系统宜设置火灾事故广播。
24.4.2  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4.4.2.1   走道、大厅、餐厅等公共场所,扬声器的设置数量,应能保证从本层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步行距离不超过15m。在走道交叉处、拐弯处均应设扬声器。走道末端最后一个扬声器距墙不大于8m。 24.4.2.2   走道、大厅、餐厅等公共场所装设的扬声器,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实配功率不应小于2W。
24.4.2.3   客房内扬声器额定功率不应小于1W。
24.4.2.4   设置在空调、通风机房、洗衣机房、文娱场所和车库等处,有背景噪声干扰场所内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并据此确定扬声器的功率。
24.4.3   火灾事故广播系统宜设置专用的播放设备,扩音机容量宜按扬声器计算总容量1.3倍确定,若与建筑物内设置的广播音响系统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4.4.3.1   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广播音响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事故广播状态。
24.4.3.2   床头控制柜内设置的扬声器,应有火灾广播功能。
24.4.3.3   采用射频传输集中式音响播放系统时,床头控制柜内扬声器宜有紧急播放火警信号功能。 如床头控制柜无此功能时,设在客房外走道的每个扬声器的实配输入功率不应小于3W,且扬声器在走道内的设置间距在宜大于10m。
24.4.3.4   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火灾事故广播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能遥控开启扩音机和用传声器直接播音。
24.4.3.5   广播音响系统扩音机,应设火灾事故广播备用扩音机,备用机可手动或自动投入。备用扩音机容量不应小于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容量最大的3层中扬声器容量总和的1.5倍。
24.4.4   火灾事故广播输出分路,应按疏散顺序控制,播放疏散指令的楼层控制程序如下:
 (1) 2层及2层以上楼层发生火灾,宜先接通火灾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 首层发生火灾,宜先接通本层、2层及地下各层。
 (3) 地下室发生火灾,宜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若首层与2层有大共享空间时应包括2层。
24.4.5.1   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各输出分路,应设有输出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装置等。
24.4.5.2   当任一分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分路的广播。
24.4.5.3   火灾事故广播线路,不应和其他线路(包括火警信号、联动控制等线路)同管或同线槽槽孔敷设。
24.4.5.4   火灾事故广播用扬声器不得加开关,如加开关或设有音量调节器时,则应采用三线式配线强制火灾事故广播开放。
24.4.6   火灾事故广播馈线电压不宜大于100V。各楼层宜设置馈线隔离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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